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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895 作者:文/astro-jx     编辑:审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课程考核的管理,使课程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凡学校开设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实践等,均须进行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应加强过程检查和结束检查,科学合理地评价和督促学生不断巩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课程考核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严谨、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教学管理部门和学院(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都要重视课程考核工作,切实提高课程考核管理水平。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明确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课程考核分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本科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建立课程考核管理组织,推进课程考核改革,决定课程考核相关的重大事项,教务处负责实施,并完成协调、落实、监督、检查等课程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院本科课程考核工作在教学院长领导下,由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课程考核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课程考核改革,监督、检查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强化考风考纪宣传教育,保证课程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实施主考和巡考制度,对考核现场实行全程监督、整体协调,及时有效地处理出现的问题,保证考核现场秩序有条不紊;实行校、院两级考评制度,对每学期的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课程考核的规范管理

第八条 课程考核的方式和形式、命题及成绩评定是课程考核的重要因素,须注重课程考核方式和形式的有效性、针对性,突出命题的科学性、规范性,保证成绩评定的公平性、公正性。

第九条 根据课程的性质和重要性,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试应较为全面、细致地检查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考查应较为宏观、量化地检查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课程考核应注重过程考核和结束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 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课程考核具有多种形式,包括笔试、面试、口试、表演、答辩、实际操作、论文、课程报告等,可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形式的组合。学校鼓励支持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对“应知、应会、应用”的要求,改革课程考核形式。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综合分析应用能力,注重比例协调、分配合理。命题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严格规范,切实提高命题质量。试卷形式的命题要求及规范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课程试卷命题管理规定》,其他形式的命题要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包括评阅、审查、录入三个环节。按规范评阅学生上交的考核材料,成绩审查无误后方可录入,成绩评定的具体要求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规定》。

             第四章  课程考核的考务管理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是课程考核工作的关键环节。考务管理人员应确立“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注重细节、规范操作、安全保密”的工作目标,做到尽心、尽力、尽责。各相关部门应落实和协调好考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深入开展各种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监考、巡考人员的责任意识,严肃考风考纪,强化学生的诚信意识,倡导诚信之风。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审核学生考核资格,提交课程考核材料。资格的审核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材料的提交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课程试卷命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以笔试形式进行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补考、免修考试等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其它以笔试形式进行的课程考核,由学院具体组织安排,满足学校设定的笔试时间分布和考场分布区域的要求,具体要求见《本科笔试课程考核安排规范》。课程考核信息应以考务管理系统上发布为准。

第十七条 笔试规模较大、考场分布较多的课程考核,应设立考点,由学校安排主考、巡考及考点人员。

第十八条 非单一笔试形式进行的课程考核,考核工作方案须报学校和学院备案。笔试部分的组织安排按第十六条执行,其他形式由学院组织安排。

            第五章  课程考核的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自觉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诚实做人,诚信考试。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南京航空航天天学生考试管理规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监考、巡考管理规定》,切实维护考场秩序,严肃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巡考人员须认真执行巡考纪律,严于律已,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考场纪律及监考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主考和考点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并及时处理现场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后勤和保卫人员应做好各项考试的保障工作,保证考试区域的秩序良好、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以及水电正常供应。

            第六章   考核材料的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卷、面试情况记录表、报告、录音录像以及考场记录表、考核情况分析、课程成绩表等课程考核材料是考核工作的重要资料,应妥善保管,具体存档规范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生考核材料存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课程考核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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