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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1134 作者:文/astro-jx     编辑:审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参与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构建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上下联动、管理科学的校院两级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明确人才培养的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应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 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应向长期在教学与管理第一线的骨干教师倾斜,实行团队申报。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机制。

第五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经费分配及使用检查、过程监控、绩效评估。

第六条 各学院和相关教学单位(以下统称“学院”)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建设和验收的全过程管理,以及经费使用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学院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分类指南》,发布立项通知,做好宣传发动和申报指导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分类指南,结合专业和课程建设需求,组织团队成员研讨、调研,确定申报主题和实施内容,填报项目申报书。

(三)经专家评审、学院审定,确定拟立项项目及其建设周期、建设经费等并在院内公示。

(四)项目负责人填写立项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任务书作为项目过程检查和结题验收的评审依据。

(五)学院发文公布,并将项目申报书和立项任务书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中期检查

学院按照各个项目时间节点开展中期检查。在中期检查环节,若发现项目建设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或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中期检查不通过,责令整改。确因一些客观原因(如项目负责人进修、退休或承担其他任务等)导致项目建设任务不能正常开展的,可按程序申请调整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执行。

第九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建设期满,学院对各个项目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

(二)学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如因客观原因需延期或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延期或终止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执行。项目延期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项目,应取消立项并停止经费使用。

(五)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延期期间不得申请新项目;项目不能按期结题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六)验收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依据学院规模、学科专业特点、上年度建设绩效等因素确定经费分配方案,并将经费下拨到各学院,由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确定项目的建设经费额度和使用管理。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销票据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教学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二条 除学生创新实践和下厂实习外,其他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由学校统一发放一定额度的劳务费。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模式与机制改革项目经费可用于以下支出:差旅费、资料费、印刷费、办公用品费、耗材费、教学论文版面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资料收集整理费、课程网站制作费等。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项目经费可用于以下支出:差旅费、教学论文版面费、资料费、印刷费、办公用品费、耗材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视频拍摄制作费、课程网站建设费等。

教材建设项目经费还可支出教材出版费、专家审稿费等。

第十五条 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经费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项目组长统筹使用,可用于以下支出:差旅费、相关论文版面费、资料费、印刷费、耗材费、专利申请费、专家评审费等。报销票据经项目组长签字、指导教师审核,提交学院审批。

第十六条 下厂实习经费是学校对本科生和带队教师下厂实习进行资助的经费,可用于以下支出:学生实习交通费、带队老师差旅费、实习保险费、实习费等。

其中,学生实习交通费在学校与实习地点两地硬座往返车费标准范围内报销;带队老师差旅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各学院须严格遵守规定,按照执行进度合理支出,专款专用,注意节约。

第十八条 教务处定期对各学院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建设成效显著且经费使用规范的学院,学校给予奖励,在下一年度适当增拨该学院的相应经费额度,否则,在下一年度减拨该学院的相应经费额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跨学院公共平台建设和重点项目培育由学校统筹协调。

第二十条 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由学院负责推荐、学校负责遴选上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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