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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21 浏览次数:598 作者:文/astro     编辑:审核:

南航学院党委工作的暂行规定

党字[2008]56字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进一步提高我校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加强和改进我校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明确学院党委的工作任务,完善工作制度,保证学校和学院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党委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委工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学校、学院和各系的改革与发展需要,保证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行政充分行使职权、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创造性的工作机制,深化改革,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不断促进学科建设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不断促进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主动服务社会,不断推进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由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有关学院党政工作的规定另发。

二、学院党委的设置和负责人的选任

第五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学院,或因工作需要、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学院,成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 ,学院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以及统战、学工(青年)、群工和保密保卫等委员(可兼任)。学院党委的办事机构与学院行政办事机构合署。学院党委配备专职和必要的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学院党委下设党支部。

第六条 学院党委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学院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学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八条 党员院长、副院长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的委员会。

第九条 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组织的负责人,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院党务干部队伍。

三、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工作

第十条 加强党政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会同学院行政做好本单位干部工作。协助学校党委按期换届选举学院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可以向校党委推荐干部,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会同行政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由学校确定职数的科级干部的选拔、考察工作,做好本单位其他系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和学生辅导员的选留工作,以及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和学生辅导员的教育、培养和考核、监督工作。会同学院行政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定期召开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工作和党委工作。领导成员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理论建设。认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勤政廉洁、监督制约的严格规定和措施;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开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协助校党委组织、纪检部门做好每年对领导干部进行的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和考核工作。建设一个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的领导班子。

四、党支部建设

第十四条  学院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或学科、所、中心、室等自然单位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学生党员人数较多的按班级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也可按学科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与专业或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应及时进行改选。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选举出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报院党委批准。学生党支部书记因工作需要,可以由院党委任命符合条件的党员教师(含辅导员)担任;情况特殊的,因工作需要也可任命符合条件的党员学生担任。支部书记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应及时进行改选。院党委要选配好支部书记。支部书记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心党的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院党委要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明确工作规范,建立支部建设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类指导,定期对支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明确支部工作规范,建立支部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类指导,定期对支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将党支部建设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党支部面对的各类问题。

1.督促党支部落实学习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促进党支部的民主建设。

2.建立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工作会议,及时传达、通报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和学校的重要事项,坚持重大事情先让党支部知道、先让基层党支部讨论的原则,以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工作得以贯彻落实。

3.建立院级党委委员(总支委员)与党支部工作联系制度,每位院级党委委员联系一个支部。

4.加强对教工党支部联系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联系活动得到落实。

5.不断完善对党支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学校党委提出的支部工作目标责任要求,指导所属各支部确定工作目标责任指标与工作方案,并监督落实,进行考核,促进党支部工作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  落实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同级行政或业务工作重要问题的制度。督促党支部积极开展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

五、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提出年度或学期的工作安排和组织生活以及党内教育的计划,报学校党委,并组织实施。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富有意义的党日活动,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在党内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九条  及时接转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建立并维护党员基本信息库。

第二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建立起一支人数较多、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在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中积极发挥团内推优的作用,重心前移,在保证质量、严格程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优秀学生入党,建设一支以党员为核心的高素质学生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在教职工尤其是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中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可以成立业余党校,作为学校党校的延伸,学院业余党校正、副校长由学院党委正、副书记担任。学院业余党校在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同时,应该成为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建设学生骨干队伍的重要阵地。学校党校在教学、师资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和学生党员的发展,由学院党委审批,审批结果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领导全院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发挥行政领导和群团组织的作用,齐抓共管。注意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为学院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保证学校和学院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会同行政,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进一步推进党、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院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活动;不断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坚持开展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学生的公民道德教育和“两弹一星”精神教育,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帮助师生员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六条  结合国内外形势,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针对师生员工思想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稳定工作,将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去。

第二十七条  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一起,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培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氛围。

七、统战和群团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注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党外人士意见,改进工作。协助学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第三十条  研究学院教代会工作以及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并指导它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工会,支持教代会、工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以及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自我教育和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指导、帮助共青团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湍结教育青年和党的助手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院团委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活动。

八、其  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政职责和工作机制的具体规定另发。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建立和完善对学院党委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将考核评估的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晋升挂钩。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校党委和行政也为学院党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工作实际做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其它院级党组织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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