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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21 浏览次数:3195 作者:文/astro     编辑:审核:

南航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党字[2003]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我校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院(及相关单位)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院党委任期四年,党总支任期三年,党支部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正式在我校工作,但因故(非个人原因)暂时无法转入组织关系的正式党员,经我校党组织认定,参加我校党组织的活动并按时交纳党费者,在我校党组织内也可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班子结构合理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原则提名。

第八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在七人(含七人)以上的,应成立支委会,支委人数不少于3人,七人以下的只设书记或正、副书记。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可设5到7人,设书记、副书记。学院党委委员可设7到9人,设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内的组织、宣传、纪检、保卫保密和群众及青年工作可明确相关委员担任。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征求大多数党员意见或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的意见提出,一般为等额。属于提任到领导干部岗位的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三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经与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有关选举事宜后,应向上级专门写出有关本单位进行换届改选的请示报告;

2.提出委员候选人(差额),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如需召开党代会的,还需对党代会代表进行酝酿提名);

3.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等额),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4.形成书面工作报告。报告应包含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提出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方针。报告应事先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论,并提交上级党组织(校党委书记、分工联系的校党委常委、校党委组织部);

5.确定会议议程,明确时间、地点,做好会场布置,并约请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

第三章  党员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会场应庄重肃穆,会场正前方悬挂党旗。院级党组织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会议开始可唱或奏《国歌》,结束时可唱或奏《国际歌》。

第十六条  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并由上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1.因病(如精神病等)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

6.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十八条  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六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大会应组织与会党员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并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新选出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上届委员会提出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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