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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学院关于监考、巡考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666 作者:文/astro-jx     编辑:审核:

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监考巡考管理规定》,我院教职工监考、巡考工作规定如下:

一、全体教职工应积极参加监考工作,院领导班子成员及院长助理应主动承担巡考工作。

二、课程考试主监考由开课教师担任,副监考由学院按名单顺序委派。

三、监考是教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无故推诿。有特殊情况不能监考的,应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监考名单提交后,监考老师临时不能参加监考的,该老师应及时联系其他老师代为监考。

四、博士生导师可推荐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作为监考助理。监考助理需进行监考培训,其监考资质有效期为一学年,下一学年需复训、复审后方可继续。

五、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监考巡考管理规定》,监考、巡考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对于工作不力和有失职失范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取消年终评优、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六、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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