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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心理委员工作章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心理委员工作章程

发布日期:2023-04-03 浏览次数:218 作者: 编辑:审核:


第一章          

 

第一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心理委员组织于201012月成立,是在校党委、学工部的亲切关怀下,由热衷于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的班级心理委员组成的学生团体,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导。

第二条 心理委员组织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统一领导下,以学院或班级为单位开展活动;每个学院设立一个心理气象分站,由学院心理辅导员负责管理。

第三条 心理委员组织的宗旨是:传播心理保健知识,提高心理调适能力,发挥心理自助功能,消除心理问题隐患,优化个性心理品质,促进心理健康发展。

第四条 心理委员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心理委员

 

第五条  胜任条件

(一)心理委员必须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思想高尚,品行端正,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热爱心理委员工作;

(三)心理健康,对人对事认知清晰,情绪乐观稳定,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较强;

(四)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在班级中有较好的人缘;

(五)能够协调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习与工作任务。

第六条  产生程序

(一)新生入学之后,有意成为心理委员的同学向本院辅导员提交申请;

(二)辅导员采取推荐、民主选举等形式,选出本班心理委员,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心理委员申请表”,上报学院心理辅导员,经审核后上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证书,成为正式的心理委员;

(四)心理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无特殊情况不予更换。

第七条  心理委员的权利

(一)对任何心理委员工作或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参加心理委员的各项培训和学习班;

(三)优先参加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享受其他班委同等待遇,有权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五)享受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设立的专项评优评奖;

(六)提出申请,退出心理委员组织。

第八条  心理委员的义务

(一)践行心理委员宗旨,自觉维护心理委员形象;

(二)明确心理委员工作职责,服从组织领导,完成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

(三)无偿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同学;

(四)与学院心理气象站、心理辅导员保持联系;

(五)带头参加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六)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完善工作形式与内容。

第九条  心理委员的职责

(一)努力学习心理健康知识,不断提高相关知识水平和自身心理素质;

(二)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帮助同学们树立科学的心理健康观,重视身心的健康发展;

(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同学们身心健康的活动, 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四)随时关注本班同学的心理动态,及时发现班级同学出现的心理偏差,尽其所能在心理上给予帮助;

(五)发现同学中有异常行为或紧急突发的心理危机事件时,及时向学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反映,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六)负责班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组织,撰写本班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时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条  管理与考核

(一)心理委员同时接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与学院心理辅导员管理;

(二)每学期末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心理委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每学年根据工作表现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心理委员”,给予奖励。

(三)心理委员做出有损心理委员组织声誉、违背组织纪律的行为,视其性质及程度,给予点名批评、自我检查、撤销职务、取消心理委员资格等不同程度的处罚,违反校纪、法规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心理委员组织其它规则的制订,均以本工作章程为准则,不得与本章程冲突。

第十二条  本工作章程的解释权归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三条  本工作章程自心理委员组织成立起执行。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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